宇多田光 發表於 2005-11-11 06:19:49

Originally posted by 陳星龍 at 10-11-2005 10:01 AM:
唔該我想佢地清楚翻消費者冇義務去比錢養班制作人員
如果係做得好自然會買
如果係千篇一律有冇賣點就唔駛旨意有人會買
靜係識得出黎_up靜係識得hard sell係冇用格
唔駛好耐
佢地又會走出黎叫人「支持本地創作」:o

準備乞米吧:o

Yoshiki 發表於 2005-11-12 10:05:35

Originally posted by 宇多田光 at 2005-11-11 06:19:

唔駛好耐
佢地又會走出黎叫人「支持本地創作」:o

準備乞米吧:o
我十分支持本地創作:o

initial 發表於 2005-11-13 17:03:57

唔該佢睇下自己ar 爸 and 佢老友 檸檬所犯o既事的判刑先講la, bt 判十年, 咁貪污 and 搵人頂包 呢d罪咪要判一世:icon111:

TAMTOM 發表於 2005-11-13 17:17:55

Originally posted by Yoshiki at 2005-11-10 09:52:
太少了,他是罪有應得,我們籌備唱片要3、4個月,拍戲都要半年,最好是加強懲罰,希望今次能起驚惕作用。」
自爆:icon101:~onX:icon101:
個3 4個月入面仲要唔係專心致志 ,而係一面拍埋戲 ,仲有好多好多野咁:o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0:26:12

Originally posted by initial at 2005-11-13 05:03 PM:
唔該佢睇下自己ar 爸 and 佢老友 檸檬所犯o既事的判刑先講la, bt 判十年, 咁貪污 and 搵人頂包 呢d罪咪要判一世:icon111:
如果果件事唔係謝生犯既,老實講,大家真的會覺得那次頂包是很嚴重的罪行嗎?
都係那句吧,別輕看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性吧

initial 發表於 2005-11-13 20:46:37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08:26 PM:

如果果件事唔係謝生犯既,老實講,大家真的會覺得那次頂包是很嚴重的罪行嗎?
都係那句吧,別輕看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性吧

那麼你又為何覺得"頂包"不是嚴重罪行?? 是因為只是交通意外罷了?? 可能個件意外是小事, 最大問題是個行為, 自己犯o左事就妄想
搵別人頂罪?? 一個成年人應該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

另外, 我其實想講的是, ar 陳生批評別人o既刑期時, 唔該睇下身邊有犯事o既人的判罰是否合理啦 :icon092: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0:52:19

Originally posted by initial at 2005-11-13 08:46 PM:


那麼你又為何覺得"頂包"不是嚴重罪行?? 是因為只是交通意外罷了?? 可能個件意外是小事, 最大問題是個行為, 自己犯o左事就妄想
搵別人頂罪?? 一個成年人應該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

另外, 我其實想 ...
我只是以你們某些人一樣的角度去看頂包那件事而已,我自己當然是覺得頂包是嚴重罪行,在我眼中,罪行不分大小的

我看你們某些人的reply,有人認為bt不是嚴重罪行,反而係益別人,這是甚麼歪理;若照這角度來看,謝生那次的頂包也沒有傷害別人,而甚至在該警員膽敢去幫助下,看來也真的不是很嚴重的罪行

其實我都明白你的意思,但係我實在不太覺得將幾項罪行來比較是合宜的

[ Last edited by 納比 on 13-11-2005 at 08:57 PM ]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1:56:10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08:52 PM:

我只是以你們某些人一樣的角度去看頂包那件事而已,我自己當然是覺得頂包是嚴重罪行,在我眼中,罪行不分大小的

我看你們某些人的reply,有人認為bt不是嚴重罪行,反而係益別人,這是甚麼歪理;若照這角度來看,謝生 ...

不同意還不同意
不未必將他人的意見眨斥為歪理.
什麼是正?什麼是歪?

若把知識產權奉為絕對,則bt版權物品肯定是歪.
但不可否認的是,bt的確在某程度上助長了資訊的傳播.這種傳播反過來可能增加了該版權物的流通,增加其知名度,甚至助長其周邊產品的銷售.這可不是什麼歪理,而是事實.

但細心想想,知識產權是否那麼絕對呢?很多人對此仍是有爭論的.
以藥物界為例,高昂的專利權使藥物價格高昂,偏偏多病的是貧窮的國家.故部分窮國會漠視專利權而自行生產便宜的藥物.

我不是要為bt版權物辯護,犯罪就是犯罪.
不過罪與罰應該相應,而不是因為某些人的利益而將之放大.

[ Last edited by 銀公主 on 13-11-2005 at 09:57 PM ]

AirKID 發表於 2005-11-13 22:33:28

分享就係錯
比錢買就係岩 :o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07:45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公主 at 2005-11-13 09:56 PM:
若把知識產權奉為絕對,則bt版權物品肯定是歪.
但不可否認的是,bt的確在某程度上助長了資訊的傳播.這種傳播反過來可能增加了該版權物的流通,增加其知名度,甚至助長其周邊產品的銷售.這可不是什麼歪理,而是事實.

你是老闆,賊人偷了你價值100萬元的貨品,將他通街派,到頭來增加了你產品的知名度,最後為你帶來10萬元的收入,你會喜歡這宣傳手法嗎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08:46

Originally posted by AirKID at 2005-11-13 10:33 PM:
分享就係錯
比錢買就係岩 :o
分享並不是錯的,還看你是如何分享
至於比錢是合法,但岩唔岩是睇你是不是精明的消費者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14:04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公主 at 2005-11-13 09:56 PM:


但細心想想,知識產權是否那麼絕對呢?很多人對此仍是有爭論的.
以藥物界為例,高昂的專利權使藥物價格高昂,偏偏多病的是貧窮的國家.故部分窮國會漠視專利權而自行生產便宜的藥物.

這的確是很可悲的事,奈何卻沒法避免,始終有人要看利益為最重也真的沒法子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3:23:04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11:07 PM:

你是老闆,賊人偷了你價值100萬元的貨品,將他通街派,到頭來增加了你產品的知名度,最後為你帶來10萬元的收入,你會喜歡這宣傳手法嗎

這就已經是喜不喜歡的問題
而不是歪不歪理的問題了.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26:37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公主 at 2005-11-13 11:23 PM:


這就已經是喜不喜歡的問題
而不是歪不歪理的問題了.
如果是正如我所講的話,老闆便會有90萬元的損失,這肯定不是有益於他,而"有益於人"這說法已肯定是錯誤了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3:27:19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11:14 PM:

這的確是很可悲的事,奈何卻沒法避免,始終有人要看利益為最重也真的沒法子

我不想從這角度去看

1, 知識產權是絕對的

2, 有人利用知識產權謀取暴利,所以侵害它是正當的.

稱其為無法避免,事實上等於默認1.

人太容易承認現實,就即是欠缺了應有的想像力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29:30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公主 at 2005-11-13 11:27 PM:


我不想從這角度去看

1, 知識產權是絕對的

2, 有人利用知識產權謀取暴利,所以侵害它是正當的.

稱其為無法避免,事實上等於默認1.

人太容易承認現實,就即是欠缺了應有的想像力
你繼續引伸下去吧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3:29:54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11:26 PM:

如果是正如我所講的話,老闆便會有90萬元的損失,這肯定不是有益於他,而"有益於人"這說法已肯定是錯誤了


90萬是誰算出來的?
終究是老闆說了算,要查証嗎?對不起,那是商業機密.
這幾天才看了有關藥廠謀暴利的文章,正正說明了它們如何誇大研發成本.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3:30:54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11:29 PM:

你繼續引伸下去吧

看起來你還是不能接受其他的想法ma.

納比 發表於 2005-11-13 23:33:00

Originally posted by 銀公主 at 2005-11-13 11:30 PM:


看起來你還是不能接受其他的想法ma.
不是,我是想多聽一點你的意見而已

銀公主 發表於 2005-11-13 23:51:49

Originally posted by 納比 at 2005-11-13 11:33 PM:

不是,我是想多聽一點你的意見而已

在自由主義的壓倒性教化下,1的見解幾乎是深入每個人的心中.
保護知識產權的其中一個理據是,
若不確保創新者有合理的回報,則無人會願意花費時間和金錢研發新的知識和無形的產物.
問題是,我們要保護這個產權至什麼程度?
在研發者的角度來看,當然是愈多愈好.
但從社會的角度來看,限制新知識或無形產物的流通是阻礙社會(以該些知識為基礎)的進一步發展.
由此得出,若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著想,則保護知識產權肯定不應達至絕對的程度.

事實上知識產權的保護愈大,就愈違反自由主義.
專利權本身是一種近似於壟斷的東西.壟斷則是自由主義所(宣稱)厭惡的.
因此,若要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取個平衡,則需將過份的保護削弱.
以近日的例子來說,就是有關影印書籍用於教育用途可獲豁免之事.
激進一點來說,就是上述提及窮國無視藥物專利的例子.
無論是輕是重,這些做法都是有侵害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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