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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1-27 0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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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jasonjc18 於 2006-11-27 01:13 AM 發表
注意一下自己既態度 --> ok, 我明白, 我承認我係衝口而出o左一點
但紅字o個句我唔同意
同樣人地都係人身攻擊, 你唔話佢錯, 反而只覺得我話佢係唔o岩
咁唔係針對係乜野???
如果你係對我不滿, 你可以去投訴我,
I don't care
如果你係覺得針對你, 請你就以下回帖:
原帖由 olepoon 於 2006-11-26 08:41 PM 發表
捉人錯字真係好威
人地讚你件衫靚你都串人
抵你有咁多人討厭你
原帖由 jasonjc18 於 2006-11-26 11:29 PM 發表
原來係靚字..........
你講得o岩, 我冇增補字庫.........
so冇香港字"靚"字........
上面o個個出個咁o既post 都真係唔用腦o既!
而當人地提出投訴時你既回應
原帖由 olepoon 於 2006-11-26 11:46 PM 發表
請問我有冇權投訴佢呢?
佢已經試過幾次OT同埋挑釁會員
原帖由 jasonjc18 於 2006-11-26 11:49 PM 發表
我學你JE.....
而你對本回帖既態度
原帖由 jasonjc18 於 2006-11-27 12:30 AM 發表
ok就已經quote o左你o個句啦.......你話"小心用詞"丫嘛, right???
改o左就用詞已經好一d, 若然版主認為唔ok, 我可以再改!
原帖由 jasonjc18 於 2006-11-27 01:16 AM 發表
照你咁講
我都係講事實je........
你既然對你所曾經作出既回帖都不存悔意..而人地已經就呢個回帖投訴你,
所以我都已經post去mo版到, 一切已經唔係我話事.
將會由一眾其他版主去研究處理方法.
本帖將暫時關閉, 待事件解決後才重開
另外以下為人生攻擊既定義參考
人身攻擊=誹謗
所謂誹謗罪,係規定刑法第三百十條,即【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就是說,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社會上對被害人的人格評價的行為,就構成該罪名。
此罪為告訴乃論。
光講誹謗,可能不完整。
民事刑事都有,刑事分兩種罪,民事是侵害名譽權。
刑事部份,分為公然侮辱和誹謗。兩個罪都是告訴乃論。
1.公然侮辱
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語言、文字、圖畫及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
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而公然是指: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公然侮辱便要符合以上兩個要件,才算公然侮辱。
罵人三字經,如果是在公開場合,就是利用語言成立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誹謗罪
刑法第三一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侵害名譽權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50901885
[ 本帖最後由 奧古 於 2006-11-27 01:47 AM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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