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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殺人事件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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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4-2-21 14:14: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因為之前把第一章貼了在舊POST裏而引起各位不便,真是抱 歉
如果已經睇過第一章的話請往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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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兄與妹[/CENTER][/B]

  “妳可不可以告訴我到底我們是為了什麼要到A鎮來?”沉不住起的我終於忍不住開口發問。
  面對我的詢問,熊貓顯得毫不在意,依舊在看她手中的“埃及十字架的秘密”,我可以用我家裏的鈴木麻奈美無碼珍藏作打賭她起碼看過了這本小說五次以上。
  “當初你跟我說要我陪你到A鎮一趟,我連想也沒想便應承了,但現在你至少應該告訴我理由吧!我不是陪妳來A鎮看偵探小說的!妳也不會是來這種鳥不生蛋、狗不拉屎的小鎮旅行吧!”
  熊貓終於抬起頭來看了我一眼,從她的眼神中我不難發現她在責怪我阻礙她看書。她把沒在拿書的左手伸到背包內,拿出一本記事本給我,這本記事本的破舊程度還真的可以和何文田的足總辦事處比一比。
  我打開記事本,發現裏面的內容不是剪報就是手抄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和剪報全都是關於一件案件--一宗十八年前在A鎮發生的殺人案。
  1985年,A鎮發生了一宗令人震驚的謀殺案,一 個十七歲少女於情人節的那夜在A鎮最大的酒店A酒店1008號房被殺。令人震驚倒不是因為一個未成年少女在酒店被殺,說句老實話一個未成年少女上酒店也不是甚麼出奇的事,那麼她們在酒店被殺也不是什麼足以令人震驚的事,畢竟在這世上心理變態的人多的是。令人震驚是因為死者被發現時旁邊放著一位三個月大的女嬰,這個女嬰的媽媽是死者,而她的爸爸既是殺死死者的兇手,也是死者的親哥哥。
  剪報裏的案件大概就是這麼一回事,我實在沒有恆心去仔細地看清所有內容,這些剪報結尾的內容都千篇一律地痛斥熊貓的父母,痛斥世風日下的社會,又或者試圖找出使這個世界的道德淪喪的原因。看這些文章比看電話簿還要枯燥乏味。
  其實就算知道原因又可以怎樣,道德淪喪只不過是我們為文明進化所付出的代價。世風日下會一直長伴我們,熊貓的父母只不過是繁華盛世的骯髒一面吧了。
  “OK!我已經看完了。但我仍然沒看出我們來A鎮的理由。”
  這時候熊貓終於放下手上的書,用雙手快速地做出一連串手語。
  “剪報上所說的女嬰就是我。”這就是她所做的手語的意思。

  我與熊貓初次認識,是兩年前的春天。當時的她只有17歲,而我16歲。相識的經過和理由已經忘掉了,反正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吧。
  熊貓是一個先天的啞巴,有一頭天生的白髮。至於相貌方面,我只可以用兩個字形容--美女。至於熊貓的過去,我一無所知。我不希望被朋友問起過去,也不想知道朋友的過去。
  熊貓的真名叫作白樺。熊貓這個別號是我替她起的,原因請容我在後文才解釋。

  我再次打開記事本,看清楚剛才忽略了的內容:
  受害人的父親(熊貓的外祖父)是在1984年的5月發現自己的女兒有了身孕,經過連番的審問,受害人終於親口告訴父親她與哥哥的不倫之戀。同日,受害人與哥哥離家出走,直至受害人遇害後兩人的行蹤一直不明。1985年2月15日,受害人被發現倒臥在A酒店1008號房內,心臟的正上方插著一把小刀直沒至柄,死亡時間被推斷為2月14日20:00至2月15日00:00之間。睡在死者旁的嬰兒被A鎮內為受害者接生的無牌醫生指認是受害者的女兒,這証言被警方所接納。
  受害人的父母與受害人生前的三個男友都被警方審問,但最大嫌疑犯一直是受害人的哥哥。警方在30小時後拘捕了受害人的哥哥,但他一直保持緘默,就算在法庭上也只會說“不是我做的”、“我什麼也不知道”等毫無意義的短句,在法庭上只會說這些蠢話的一級謀殺犯其下場不言自知--死刑。
  記事本最後一頁有一個有趣的表:
  熊貓的外祖父 1947年1/23生    熊貓的外祖母 1942年7/22生
   (AB型)                (A型)

  熊貓的父親 1968年2/14生     熊貓的母親 1968年2/14生
   (A型)                 (A型)

               熊貓 1984年11/6生
                (B型)
  我開始理解熊貓來A鎮的原因了。
  “妳還沒有告訴我去A鎮的原因。”我試探地問。
  熊貓再次做出一連串手語:“你應該知道的”  
  我想從口袋裏抽出香煙,但最終還是忍住了。熊貓最討厭別人抽煙的。
  “A型血與A型血所生出不會是B型血的小孩,正如大象與大象交配不會生出獅子BB來。妳的父親是另有其人。”
  如果熊貓的父親是另有其人,那麼他是否真正的兇手也值得懷疑……且慢,該不會是……
  “在法庭上檢控官是否一直避免談及被告是否女嬰的父親,而只集中討論被告與受害人的亂倫關係以致他起了殺機?”
  我所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熊貓輕輕地點了點頭。
  其實控方早已知道被告並非熊貓的父親,所以才一直避免談及女嬰。站在檢控官的立場,被告不合作的態度簡直是檢控官心目中理想被告的典範,這樣容易入罪被告控方怎會輕易放過……
  “我討厭法律、討厭律師、討厭檢控官,他們比佐敦的34FF巨胸還要假。”
  熊貓從口袋裏拿出紙和筆,在紙上寫了些字,然後舉起給我看:“或者法律與佐敦唯一的共通點是假.大.空”
  我就是因為這原因替她起了熊貓這個混名,舉起紙條的她像極了亂馬1/2裏的熊貓玄馬。
  “我想在你心目中已經有了疑犯吧?”
  熊貓給了我另一本記事本。這本記事本較新也較薄,內裏有3個人的詳細資料:
  X君  1950年4/11生      Y君  1958年1月21日生
       (B型)                (B型)

  Z君  1963年10月28日生
       (B型)
  這三個人就是前文所提到的受害人生前的三個男友,他們全部都有可能是熊貓的生父。
  事情變得愈來愈複雜……

  以上是2003年夏天所發生的事的開始,直到半年後的今天我才決定用自己的文字把這件事記下來。老實說我還蠻討厭寫作的。記得小學三年班時老師叫我們作一篇“我的父母”,當時的我實在想不到應該寫什麼,結果在原稿紙上寫:“我的父親也是男的,而且比我老得多;我母親也很老,不過是個女人。”結果我被當時教我的女老師罰我洗廁所一個月。直到現在每次當我看AV女教師時都會想起廁所,害我看到扮女教師的沢口あすか也“站”不起來。反而每次作文我都會無緣無故地想起AV來,人真是奇怪的生物。
  我寫這篇故事其實可以用〔無間道3〕中兩句對白慨括:
  “人他媽的都死了,這還有什麼用?”
  “有些事情是必須做的。”
  對,有些事情是必須做的……
 樓主| 發表於 2004-2-21 14:15:04 | 顯示全部樓層
[CENTER][B]第二章 資料補遺 [/B][/CENTER]

  熊貓初次對這件案件起疑是在我們去A鎮前一個月,當時熊貓的外祖母剛剛去世。
  熊貓外祖母的死因是肺癌,最諷刺的是她一生人從來煙酒不沾。
  外祖母的葬禮過後,熊貓決定把外祖母的遺物整理,以免睹物思人。結果她在遺物中找到了很多有意義的東西,包括貼滿剪報的記事本、熊貓一家人的驗身報告(內裏寫有各人的血型)、一張熊貓母親離家出走前與家人的合照、還有三張熊貓的母親分別與三個不同的男人所拍的合照。
  翌日,熊貓帶著那三張照片去到我叔父的偵探所,委託叔父幫他調查那三個男人的資料,線索是他們極有可能是熊貓母親生前的三個男友,而且都是A鎮的居民。幸好他們三人都沒有搬離A鎮,調查只需三星期便有了結果,他們的名字分別是X君、Y君和Z君。

  現在的我手上已經有齊前述的所有資料,以下是我把資料綜合後寫的筆記:
  熊貓的外祖父:當時37歲的他外貌與年齡相符,高瘦的身材和架在鼻樑上的老花眼鏡使他看起來像個古板教師,我想他大概是個愛說教的人。
  熊貓的外祖母:當時的她42歲,但看起來比起她的丈夫還要年青。嬌小的她給人的第一個感覺是賢妻良母,從臉孔看來她年輕時應該是個古典美人。
  熊貓的母親:16歲應該是一個人最無憂無慮的時代,但照片上的她看起來憂心忡忡,無論她身邊是家人、X君、Y君或Z君也不能使她安心。笑容的背後隱藏著對現況的不滿,看來困擾她的不會是經期不順這等瑣碎事。
  熊貓母親的哥哥:在四個人當中他是笑容最燦爛的一個,娃娃臉的他怎樣看也不像是一個殺人犯。

  在列出X、Y、Z三人的資料前,有一些案情是必需要補充的。根據叔父的偵探社報告所述,警方曾經把X、Y、Z並視為追查目標,但最後發現他們全都有不在場證據,結果才把一直與死者一直生活的哥哥視為最大嫌疑犯。順帶一提,死者在離家出走後一直與哥哥租住在一個簡陋的單位內,生活費用由兄長打工負擔,後來警方把厭倦平淡且辛勞的生活視作殺人動機。
  X君:當時的X君34歲,與死者相差了差不多十八歲,已婚,職業是醫生。無論怎樣看他都像個土伯,尤其是他所佩帶的粗邊厚鏡的眼鏡。X君是熊貓外祖父的校友,當時仍互有聯絡。在案發當時,X君不在場証明的証人正是熊貓外祖父,他們在離A酒店三十分鐘路程的一間酒吧喝酒。酒吧的侍應認出X君20:00至翌日01:00在酒吧內與同伴暢飲,至於X君是否一直長在酒吧內就值得懷疑。
  Y君:當時的他26歲,是一個在公司內被視為明日之星的文員。從入時的打扮和不太醜的臉來看他應該是個花花公子,他鬼祟的一雙眼令我覺得他是過攻於心計的人。案發時他與友人在A酒店附近的麻將館打牌,而他的友人証明在17:00至翌日05:00一直在麻將館內,當然中間去過幾次洗手間。值得留意的是熊貓的母親死了後四個月Y君與老闆的千金結婚,自始平步青雲,而這個千金小姐當時也在麻將館內。
  Z君:22歲的Z君是個中學教師,兩年前曾在熊貓母親的學校實習。他是個高高瘦瘦的書生型教師,應該頗受學生歡迎。他的不在場証據是三人之中最薄弱的,在20:00至翌日00:00期間他一直在家,他的父母親可以作証。
發表於 2004-2-21 15:50:06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04-2-21 18:52:47 | 顯示全部樓層
短左咁多既
發表於 2004-2-21 19:25:21 | 顯示全部樓層
追看中...
發表於 2004-2-22 23:40: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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