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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7-11 1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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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人」是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禁止的罪行。「傷人」的定義是被告人對受害人攻擊而致有表面可見的傷痕,如做成的傷害不是表面可見的 (例如骨折或打腫),則不算是「傷人」。然而,即使沒有表面傷痕,仍可以改控被告襲擊 (assualt) 或 歐打 (battery)。
而一般辯護理由包括 : 未成年 (Infancy), 精神錯亂 (Insanity) , 自動症 (Automatism), 醉酒 (Intoxication),被脅迫 (Duress),自衛及防止罪案 (Self-defence and Prevention of Crime)
香港傷人就肯定有事o架喇
德國法例係咪咁我就唔知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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